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菸害防制法修改重點

112年3月22日起施行菸害防制法修改重點:

  1. 全面禁止電子煙之類菸品,包括製造、輸入、販賣、供應、展示、廣告及使用。
  2. 禁止吸菸年齡提高至未滿20歲。
  3. 加重罰責。
  4. 禁止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用之添加物。
  5. 擴大禁菸之室內外公共場所。
  6. 另,使用指定菸品時必要之組合元件,須併同送審,若經核定通過,管制事項包括:禁止以自動販賣、電子購物等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販賣;禁止特定之促銷或廣告行為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;任何人不得供應予未滿20歲之人。
  7. 菸品容器警示圖文標示面積增加為50%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