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 會變遷迅速,民主已成潮流,人民與政府之間的關係愈行複雜與密切,因此效率、廉潔、便民就成為政府施政首要目標。但是政府在施政上無法全面兼顧全民的利益 與便利,如斯便有民怨產生,為謀補救顧此失彼的缺失,便有陳請案件產生,本所援例製訂「陳請案件作業規定」,期能廣納民意以暸解本身缺失,並進而順應民意 改進缺失。
實施辦法:
一、陳請案件是指人民對本所業務革新的建議,服務場所動線的規畫,本所人員工作違失無理的舉發,以口頭、電話、簡訊、傳真、書面、電子郵件、媒體或任何其它傳達方式提出具體的說明知會本所,並期望獲得回應與正面改善處理。
二、陳請案件需具備姓名、電話、地址或其它任何可聯絡的資訊告知本所,本所再以專案處理,知會陳請人面談或其它聯絡方式進行溝通以暸解案情。
三、陳請案件在本所權限範圍內可改善者,本所逕予改善,超出本所權限範圍,本所以專案報請上級 (臺南市政府衛生局)處理,並將具體處理結論知會陳請人。
四、陳請案件由本所值班人員受理,並在當天內呈報單位主管,無論能否立即改善處理,先於報案的次日 (例假日順延)以任何可行方式告知陳請人預期結果,獲得結論後再正式行文知會民眾,涉及公共利益者再於媒體發布及本所網站公佈。
五、涉及私人利益陳請案件視陳請人意願得於網站公告。
六、本辦法有不週之處得隨時修正之。